第五条附约解除
当主险合同解除时,本附约自行解除,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生效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失业,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失业证明及领取救济金证明;
四、被保险人贷款及偿还贷款情况证明。
第七条释义
本附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解释如下:
一、失业:被保险人由于非本人自愿原因而失去已有就业岗位,且已领取政府有权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的情形。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所介绍的适当职业等。
二、失业期间: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的期间。
三、解除附约退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88%(1-保单生效年度/保险期间)。保单生效年度不足年部分按一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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