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还能得到保险赔付吗?
答: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列有自杀条款,专门阐述关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国际惯用的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所缴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寿险中被保险人自杀能否得到保险赔付,要看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时期是否满两年。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自杀条款的叙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法律条文上看,此时是否给付保险金,由保险人决定。这与国际惯例使用条款"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所不同。
自杀条款为保险人除外责任条款。订立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怀故意自杀之目的来投保,从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当然,只有在包括死亡给付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才有可能列入自杀条款。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人寿保险中误告年龄怎么办?
答:人寿保险中若发生年龄误告时,可根据年龄误告条款来处理。年龄误告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实或投保人误告,保险人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因为年龄误告不属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这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如果查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则合同无效,保险人仅返回保险费,不负保险责任。
由于年龄误告造成多付保险费用时,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增付保险金,另一种是退还溢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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