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
法律及监管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未明令禁止人寿保险单的交易。由于特殊目的机构SPV可以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特殊目的机构满足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此,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人寿保险单可以交易转让。但是,人寿保险单交易的法律关系归为受益权还是有价证券的转让尚未确定,导致特殊目的机构向保单持有人收购人寿保险单的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监管方面,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究竟由保监局、证监局,还是二者联合进行监管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商讨。法律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规范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的启动及运行。
道德风险问题。大量人寿保险单由特殊目的机构SPV打包成为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标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信息被特殊目的机构隐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由于死亡给付条件的特殊性,被保险人的信息一旦被泄露,被保险人安全仍将受到较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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