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并不强制企业为每一个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企业单独为高管提供企业年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中国人寿一位具有13年从业经历的保险代理人判断:“这应该是一份团体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所谓团体养老保险,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
某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也同意这一判断:“企业年金计划,年金收益不是固定的,无法约定每个月领取9.28万元。”
另据中国社科院拉美所社保研究员齐传钧介绍,“国际上企业年金主要有‘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两种模式,我国推行的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所谓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即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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