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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人寿保险部分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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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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