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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人寿保险部分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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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这和许多国家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的政策相类似.

  二,不丧失价值条款

  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单失效,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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