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同时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资质,提出了具体条件,其中特别提出“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对经营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偿付能力要求。
对于产品方面,《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这三类产品的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这一条若实施,则可解决此前备受争议和关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能否通过网络将产品销售到并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问题。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意见稿》中的这一点,主要是为了防止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销售误导。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创新保险产品为了抢占噱头,过于“怪咖”,令投保人入坠云雾,如“脱光险”、“人在囧途险”、“熊孩子保险”等,对此,此次《意见稿》指出,在通过互联网宣传时,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险企为了便于营销,在创新产品“名头”上花费苦功,还不如多花点精力想想怎么研发更符合互联网消费群体保障需求特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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