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也称保险犯罪,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我国将保险欺诈定义为: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合同诈骗类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众所周知,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随着经济的繁荣、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其诱惑力或将更大。
事实上,自保险业产生以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就发生了此类风险。即使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亿美元的损失。另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保险人一方的欺诈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代理人,在开展业务和理赔中为谋得私利,或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手续费,或为了私分保险赔付金,而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与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品德是密切相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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