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家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低,这反映出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
有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因灾损失13547.5亿元,远远超过当年我国保险业9784.1亿元的保费收入。因此,巨灾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正常经营成果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打击。
并且,由于投保意识不强、农业保险覆盖面狭窄和保险产品开发不到位等原因,农业巨灾保险现状与当前农业生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2009年我国发生旱灾,北方的冬小麦种植区受灾严重,但我国农业保险对越冬作物的承保面积不大,因此只有较少地区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分散机制待完善
“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高瞻远瞩,持续重视和强调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过去的十个‘一号文件’中,先后六次对该问题提出政策指导意见。”庹国柱指出。
中央“一号文件”一再提出建立、完善和推进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制度,既表明了这个政策问题的重要性,也表明了该项工作的难度。
纵观全球,当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利用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发展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府既为参保农民提供补贴,又对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提供补贴。并且,美国承保农业巨灾险的保险公司有较好的分保渠道,根据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办理农保,保险公司向其分保,并获得政府补贴,同时保险公司还可向其他保险公司分出再保险。美国政府还会对受灾严重且参加巨灾保险的农户提供紧急贷款措施,此外,巨灾风险证券化也能保障巨灾时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
商业运作是基础
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首先是要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市场需求、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发展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经济情况和各地区经济实力,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其次是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良性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还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资本市场开发保险衍生品,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再次是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政府应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并对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政府还应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并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
最后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增强社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鉴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巨大的特点,郑伟表示,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政策性业务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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