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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深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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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业保险是世界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也是WTO“绿箱”政策允许的农业保护措施。目前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7年中央财政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后,农业保险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如今,政策的号角业已吹响,如何群策群力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制度的具体方案,如何有效贯彻实施各项政策从而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是在本国原有农业保险体系架构的基础上拓展和完善的,而且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密切相关。大多数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农业保险从设立之初就被看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美国和日本明确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法国在其制定的《农业保险法》中也规定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所以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但各国政府都通过制定业务规则、开展保费和业务费用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进行专项立法等方式,深度参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并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充当着最后再保人的角色。此外,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也相当高,因而无论是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还是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法》等,都为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值得尊重。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不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而且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以通过体制转换得以解决等问题。更何况,国家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都将长期困扰农业保险的经营。因此,在强调政府深度参与的同时,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做机制也必须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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