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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理赔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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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越来越多家庭和个人购买了保险产品,以图安心保障。不过,虽一纸保单在手,但许多人并不清楚万一出险,申请理赔及被保险人为索赔而提起诉讼的时效有多长。而这是保险消费者必须掌握的知识,否则很可能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误解三:保险索赔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

  在保险实务中,有些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有的则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等等。这些关于通知时限、索赔期限的约定,并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能排除法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它们在性质上应理解为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就保险法律关系而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及时提出索赔,包括及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资料等,属于附属性义务,其目的是使得保险人可以正确估计损失范围及确定事故的发生原因。所以,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依约定期限提出索赔或提供资料时,并不能解除合同或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而只能请求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有的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往往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保险人索赔,本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不应绝对使其丧失索赔权。即使超过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时限,被保险人仍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索赔诉讼,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获得保护。当然,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索赔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就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加以确定的,则对于难以确定的部分,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误解四:保险索赔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我国《保险法》第26条只规定了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此外再无其他规定。但是,一般认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财产上的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发生,也应适用普通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据此,在诉讼时效完成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也可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无名氏”受害人的情况,待受害人身份明了时,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时效期间,体现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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