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索赔处理: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本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七天内送交本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本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惩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的现金,并补偿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需要时,给予所有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可以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本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的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本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本公司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本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不超过附表所列的总保险金额.但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缴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作错误叙述或予以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陈述、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7)除被保险人外,任何人都无权向本公司提出要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不受约束,除非本公司对此声明保险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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