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险企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仍然收取保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喜友指出,梁先生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后,梁先生在保险期内曾两次因一种疾病申请理赔,且申请理赔时间相距在半年内,保险公司在两次受理理赔申请时应当进一步审查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关信息搜集工作。
疑问二:理赔系统自动化无人工核保不算数?
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随即提出了上诉。
在民事上诉状上,记者看到,险企解释前两次理赔申请迅速进行了赔付,与第三次对投保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的拒赔并无矛盾,其表示依据最大诚信原则,相信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因为被保险人前两次的理赔申请资料齐全、事实清楚,故保险公司依据资料进行理赔程序的赔付。但其指出,理赔自动化系统在理赔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自动赔付,并无人工核实,所以其并不清楚投保人存在应如实告知而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在自然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理赔程序进行调查,才得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患有酒精性中毒与脂肪肝。
保险公司称,理赔自动化是公司在受理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由录入人员录入材料的基本信息,然后系统根据条款约定自动计算产生理赔结果。自动化理赔的标准比较多,除了理赔金额外,涉及重大疾病、死亡的理赔都只能由人工审核。公司定期对自动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计,不断完善自动化理赔系统。
保险理赔专家指出,“核保是保险公司选择风险控制的方式,无论是自动化理赔还是人工核保理赔,险企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介绍,此案已经递交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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