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销售进入监管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2011年发布实施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相比,《暂行办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放开监管思路,对于部分问题也进一步予以明确,值得保险业内注意。
徐伟认为,与《监管办法》仅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比,《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包括保险机构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于规制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另外,在《监管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也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事实。徐伟表示,“如《暂行办法》据此发布实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与专业化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在近年来微信、微博广泛流行的背景下,部分保险公司通过社交软件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例如泰康人寿2014年初引起业内极大轰动的‘求关爱’活动。”徐伟表示,保监会对此进一步明确,将有利于保险业借助更加丰富的互联网工具进行创新。
网销理财险再次上架
监管态度定调显然给了保险公司极大鼓舞。民安保险12月11日称,其天猫[微博]旗舰店将于12日开业,并高调筹备了“进店有礼”等一系列活动。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前段时间暂停营业的国华人寿、珠江人寿等保险公司的淘宝店都已重新开张,并上线了多款理财类保险产品。
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三个月时间内,网销保险曾一度进入沉寂期,多家保险公司淘宝旗舰店采取了停业措施,国华人寿、弘康人寿、珠江人寿天猫旗舰店内所有产品不支持承保。泰康人寿、阳光保险、太平洋保险[微博]在内的多家寿险公司官网以及天猫旗舰店中也难觅理财型产品的踪影。
业内人士认为,近两年互联网保险产品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值得关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时间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等问题。
因此,在互联网保险的披露责任方面,《暂行办法》要求提高产品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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