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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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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群都购买了人寿保险,那么,如果碰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如何去处理呢?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2.甲公司住所地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利益的载体是被保险“人”,不能归属于“物”之一类。本案保险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围,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一说,也就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问题。
 
  3.甲公司住所地不是被保险人住所地
 
  案涉保险合同是甲方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投保的团体险,被保险人是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人员。事故中死亡的王某其住所地在福建省D县,甲公司住所地显然也不是被保险人住所地。
 
  4.本案保险合同第18条约定无效
 
  本案保险合同第18条约定“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当事人选择的“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所以该18条约定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为无效条款。
 
  三、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应由广州市C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D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涉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C区人民法院或被保险人住所地福建省D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乙保险公司提出应移送到被告住所地广州市C区人民法院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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