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后缘何拿不回全部保险费呢?下面这则案例将告诉我们原因。
记者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该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经审理,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退还原告现金价值46.7万元,依约给付原告生存金57000元。
投保人想退保,没想到经济损失太大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在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某保险公司发售的XX
年金保险人寿保险产品。并介绍此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小、并且还具有保本的功能。原告父亲遂通知原告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产品的保费支付方式为分三期,每期(每年)支付人民币保费壹佰万元,共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原告就无法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费足额缴纳会有什么后果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时,银行的工作人员答复的是可以办理减额交清或退保,对于第一期交付的保费(人民币100万元)没有任何损失。即将原先承诺缴付的保费300万元减额变更为100万元,那么原告已经缴纳的100万元保费就视为一次性缴清。如果退保,可以返还现金,损失也非常小。原告及原告父亲在银行柜台签署了相关文件及《保险合同》。
2014年12月,原告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减额交清及退保事宜,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后告知原告可以办理,但需要等待第一个保费年度期满的时候再行办理。2015年,原告在第一个保费年度期满之前再次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减额交清和退保事宜,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声称应当按照当时签署文件中的一份清单表明的退保现金价值及减额交清方式来计算。按照此种计算方式原告如办理减额交清,已经交付的100万元保费仅过了一年的时间只剩余20多万元,并还需每年继续缴纳20余万元的保费。如果不办理减额交清手续退保的情形下,依然按照该份清单标明的现金价值退还保费,即100万元保费仅经过了一年时间只能返还50余万元保费。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2月25日签署的《人寿保险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费人民币壹佰万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