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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退保之后还能拿回全部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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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退保。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不仅拿不回全部保险费,还往往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全部保险费
 
  原告认为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被投保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并提示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及风险。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方和制作方,被告在销售每一份保险产品时亦有义务由其专业的推销人员对其单方制作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清晰解释所涉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和相关法律后果。在原告购买该份人寿保险时,被告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没有出面向原告解释和提示保险合同内关于减额交清的真实含义和退保时返还的现金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退保的风险,被告也从未尽到说明和提示的义务。被告仅凭一张价值清单来确定投保人退保时返还的现金价值明显有违公平,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产品是由银行代我司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已就产品的交费方式、生存金领取、分红不确定性等保险条款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做出减额交清或退保后损失很小的承诺。原告当场领取保险合同,并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在投保书、投保信息确定书及保单回执上签字认可。投保完成后,被告还通过回访电话的形式再次向客户确认投保事实,提示原告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本次投保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认为依据保险条款,会返还原告现金价值467000元,红利及利息16444.49元,生存金57000元及利息333.41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原告现金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所涉保险单中下部是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保险年度1年”对应“年末生存金57000元”,“保单年度末,1年末”对应“现金价值467000元”。原告已缴纳保费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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