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对人身险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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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7年1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均不得超出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优先发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产品保险业务。
此外,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以下监管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分红险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万能单独账户资产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采用同一结算利率,设立万能单独账户特别储备和向万能单独账户注资应符合规定条件,当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3个月小于实际结算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当月实际结算利率;
(三)投连险投资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应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决定,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公司不得承担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
(四)公司应建立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不得违反精算规定及下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各公司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监管机构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自查整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禁止其申报新产品、责令其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同时,监管机构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将限制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重大非正常给付和退保事件的公司,在监管部门检查、调查或风险处置期间不予批准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二)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超过监管机构规定限额的公司,不予批准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