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希望得到解释或补偿
2009年12月,市民杨女士向“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简称“健康是福主险”)和“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于当月29日生效,杨女士在主险部分每年交费1500元,附加医疗保险部分每年交费2730元。
杨女士称,今年1月,她接到通州法院传票,得知恒安标准人寿提起诉讼,以“打印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与自己签订的附加医疗保险合同。
杨女士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手续合法,自己一直按期缴费,不存在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此前,恒安标准人寿通知修改合同,未作出合理解释,也从未商量补偿事宜。”杨女士要求,继续履行该份合同。
保险公司称“愿意和解”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在打印杨女士所购“附加医疗保险”现金价值表时,设置了错误指令,致打印出的合同条款中现金价值演示表,比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高出50-70倍。
该负责人承认,公司方面出错,但未对客户造成损失,合同更改后可继续履行。客户也可选择退保,公司全额退费,“其实全额退费就是一种补偿”。
公司法务部张女士称,此前多次与杨女士商谈,虽未达成一致,但愿意“在双方能够接受的前提下”与杨女士达成和解。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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