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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