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及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受委托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5.被保险人或受委托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申领“贺寿金”的,由被保险人或其受委托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如为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七、被保险人或其受委托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本公司给予投保人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在给付保险金时,将从所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垫交
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保险费及利息。若垫交的保险费的本息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在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净额的情况下,投保人须在宽限期满前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可低于本公司规定最低承保金额。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保单中列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保单中列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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