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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