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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要尽量投保,这样才能保障您的生活安全,为您和您的家人解决后顾之忧。
  (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下述第3条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3)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部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对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4、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倍,且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5、保险费

  本产品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基本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应不低于1,000元,且不高于6,000元,具体年缴金额于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及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纳基本保险费。

  (2)追加保险费。若投保人选择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为6,000元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在每年(含首年)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追加保险费,或者在每年(含首年)缴足基本保险费以后不定期、不定额地缴纳追加保险费,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应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本合同有应缴未缴的基本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缴纳追加保险费前应先行补足应缴未缴的基本保险费,补足基本保险费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若投保人选择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低于6,000元的,不得追加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改变允许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6、持续缴费奖励。

  若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且投保人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缴纳基本保险费,则本公司于第10个保单年度结束后的首个结算日向保单账户一次性返还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作为持续缴费奖励。

  7、保单账户与账户价值

  本公司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及首期风险保障费用;账户建立前,已缴保险费按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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