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5)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6)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7)给付持续缴费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8)投保人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实际提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金额等额减少;
(9)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申报错误,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更正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变更为更正后的金额;
(10)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11)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增加;
(12)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8、利率说明
(1)结算利率。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参照本保险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2)年保证利率。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2.5%/365。本合同生效后,在每年的1月1日,若上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9、费用收取
(1)风险保障费用:对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障应收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障费用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个结算日扣除。
(2)初始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缴付的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进入其保单账户前,从其中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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