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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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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华人寿的“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保35种重大疾病,先行赔付解决医疗费高的问题;保额分红,让健康账户升值,一定程度上满足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的需要。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案例演示
 
  王先生30岁
 
  选择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A计划,在投保时选择癌症特别关爱金可选责任(给付标准为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0%)。
 
  险种名称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
 
  20年
 
  终身
 
  10万
 
  3400元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年
 
  终身
 
  与主险共用10万保额
 
  1200元
 
  首年保费合计
 
  4600元
 
  若不选择可选责任,则首年度保费合计为4000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附加险保费的110%,即1200元×110%=1320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因意外伤害导致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一经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2.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在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5万元。
 
  3.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即10万元×10%+3400元=13400元;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即10万元+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责任免除
 
  主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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