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
※投保要求: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保障: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风险保额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其中每月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