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商业保险业务萎缩得太快。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原因是:第一,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第二,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保费收入来看,1982年我国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再从保险的险种数目来看,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是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而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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