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规范免责条款标准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被投保人看成埋伏好的陷阱,一直存在许多争议。究竟保险公司怎样做才算是明确提示了保险免责条款?省高院本次给予明确规范: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栾永明认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应当不会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可能还会像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那样就有关风险提示部分进行书写,并签字确认。他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关注保险公司在这一环节上操作的细节。
至于免责条款表述要清晰易懂,省高院也进行规范。《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栾永明告诉记者,此前保监会也曾就保险条款通俗化进行过倡导,但最终仍难免专业表述。他认为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导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省高院的用意应当是好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尽量朝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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