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待完善承保存局限
毋庸置疑的是,校责险未来的发展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今,由于我国校责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深度和市场密度还不高,一些问题已经逐渐暴露出来。
“目前校责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直言,“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而相关法律对于校方的责任规定比较模糊,家长的监护责任和学校的监护责任存在交叉,造成在理赔时学校的责任难以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校责险保险费负担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市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校责险,规定投保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如上海规定由市政府为学校集体办理保险,江苏省规定保险费由财政统筹支付等。然而不少省市还是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容易造成部分教育经费紧张的学校投保资金不足。
此外,校责险自身则存在承保范围的局限。校责险规定,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资金在保险限额内由承担学校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同时涉及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则由学校及相关人员自负。也就是说,该险种只承担学校过失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学校的故意行为则不在其范围之内,其所负赔偿责任必须是学校所付的直接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只为学生投保了学校责任险,而没有投保其他保险的话,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当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法律健全助力险种发展
对比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19世纪20年代初就在法律中规定因学校的疏忽、意外导致的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强制购买校责险;日本也非常重视校园安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校责险的实施,如1959年签署的《日本学校安全会法》,1982颁布的《日本学校健康会法》等;加拿大颁布的《安大略省教育法》也对校责险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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