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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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
2.1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以及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5万元;(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5000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1)当期交保险费低于5000元时
您已经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2)当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元时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5万元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5万元,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在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的情况下,将不受本条(1)和(2)的限制。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