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
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6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第1第2第3第4至5第6及以后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各保单年度
0~5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25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0%25%15%10%5%
0~125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416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5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25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5%5%5%5%5%
超出125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416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7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6)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
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
取。
2.8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3.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见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