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本保险及在所有其它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10万元)须特别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对超出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2、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
3、本保险为本保险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仅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及马耳他等国家和地区。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缅甸、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6、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保障范围说明:
旅程阻碍保障
一、旅程延误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二、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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