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和非比例分保的应用及比较
分保是人身保险公司降低突发风险损失的途径之一,目前主要通过比例、非比例再保险进行分保。具体比较分析两种方式在人身再保险中的应用,可为人身保险公司转移、分散风险提供合理借鉴。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没有集聚性,个人死亡概率主要根据生命表进行计算,通常不会出现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风险、产生损失的情况。但在特殊情形下,突发性事件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产生大量赔付,导致根据生命表厘定的保险费率失去指标意义。例如: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至少69000人死亡;2011年11月,泰国遭逢50年特大洪水,死亡人数达500以上。除巨灾外,类似温州动车追尾、上海胶州路特大火灾的重大事故,也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这种突发性、非正常的死亡风险令一定时期内的实际死亡率远远高出生命表给定的死亡率,纯保费收入不能弥补给付需求,为寿险公司带来严重的经营压力和偿付能力危机。
同时,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医疗保健技术得到广泛运用,人类预期寿命得到普遍延长,人口老龄化随之加剧。据统计,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4亿,将我国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这一方面提高了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重视与需求,另一方面也给寿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人身再保险是寿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其他保险人承保的行为。人身再保险业务作为寿险公司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工具,可以使寿险公司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寿险公司保险业务的长期、健康经营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人身再保险的分保可按责任限制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见表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按照原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
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方面有较强的优势。所谓再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指的是通过保险机制,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借此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原保险公司通过比例再保险可分出大量保费,降低自留风险,收取分保佣金、年盈余佣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同时,原保险公司通过将其未到期的保费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发挥杠杆作用,提高应收分保准备金,降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效解决了我国保险业因业务高速增长和资金相对缺乏带来的发展“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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