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危险保费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可保留自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如此持续累积,有助于原保险人本身资产的迅速增加,对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尤为重要。以危险保费作为再保险的基础,储蓄保费部分不办理再保险,对于中途失效保单退还保险费的计算比较容易。此种形式下,再保险人无须承担退保风险、投资风险及保单分红等责任,为再保险经营减小了压力。
净危险保额是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原保险人的死亡负担。危险保费再保险法,再保的就是原保险人的死亡负担,而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长,保险费率逐年增加,保障金额却逐年下降,因此需要逐年进行计算。
二是在共同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在按比例分担原保单的死亡保险责任的同时,可按比例分享原保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在对原保单的分红、解约金等责任按比例分担的同时,可累积并持有分入部分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由于再保险人计提了原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使得再保险公司在融资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权限。
但需指出的是,这也使得原保险公司把资产的一部分控制权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不利于原保险公司的资产积累。
三是在修正共同再保险中,责任准备金完全由原保险公司拥有,再保险公司不得计提,保单的责任准备金全部由原保险人运用,再保险人仅可获取当年年度再保险责任准备金运用超出预计部分所获的利息。
此类业务起到的主要是资本融资的作用,保证了原保险公司的资产积累速度不会减慢,同时,再保险公司也可避免承担过多的投资风险。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再保险金赔付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部分则按协议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方面不具备与比例再保险一样的优势,但在风险转移方面有较强的作用。所谓再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指的是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管理保险业务组合,利用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业务风险状况和特征的优势,采用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和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降低经营风险。
一是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中,原保险公司通过采用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将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分散转移给再保险人,可以有效将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承保能力,特别是能够有效缓解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群体索赔给原保险公司带来的偿付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赔付率超赔再保险通常是针对短期、费率可调整业务的再保险方式,对于长期、固定保费的人身保险业务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在事故超赔再保险中,主要针对的是非正常死亡风险,如地震、海啸、空难、特大型火灾、严重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聚集性赔付,当赔款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自负额时,再保险公司负责其分入部分的赔付,为原保险公司有效分散巨灾带来的赔付风险。但其事故超赔再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不如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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