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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