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则本合同的保险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1.保险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手续费
手续费=未满期保费×25%。
5.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6.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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