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作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新的监管形势、新的发展阶段还需要重视“两个相适应”。
内部审计要与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相适应
要与保险行业监管要求相适应。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内部审计是治理结构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就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08年,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规定。2009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种种举措表明,保监会在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上正在加大力度。此外,近年来保监会大力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也使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再是“闭门造车”。
要与国内外监管变化相适应。从国外监管实践看,有效的外部审计是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重要补充手段,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关注和改正不合规的业务行为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如英国、德国等国的监管机构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保险公司检查,对于提高监管资源使用效率,提高监管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发挥了一定作用。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0月颁布并实施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其成员的资质也有严格的要求。
要与寿险公司未来整体上市所面临的新的监管要求相适应。可以预见,在上市的征途中,寿险公司将接受除了中国保监会以外更加严格的多重监管,如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难关”。一旦成功上市,公司的审计还将需要满足多方的需求,如政府的审计需求、投资者的审计需求、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债权人的审计需求等,内部审计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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