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免征遗产税的条件
据悉,欧美国家很重视对个人财产进行遗产规划,人寿保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缴纳遗产税、负担债务和亲属日常生活等所需的现金,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寿保险的提供。同时,人寿保险也是许多遗产规划中的主要资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的重要收入来源。
因此,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指定受益人,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如果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民法继承之规定处理,同时并入遗产总额照章纳税。我国《保险法》第63条也有类似规定。美国内地税法(IRS)第2042条规定,寿险死亡给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列为遗产:一是指定受益人是遗产管理单位,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险人早逝;同时保险给付不是付给而是为死者遗产的利益;二是被保险人死亡时拥有保单所有权附带之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解约、转让保单、保单贷款等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寿险死亡给付可以规避上述条件,进而免征遗产税。
同样,由于各国遗产税主要是对大量有价实物和固定资产折价征税,对于继承人来说,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应付因税款和清偿债务所必须的大量现金需求,而遗产中的固定资产如果急于变现,则损失严重,并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因为各国普遍实行的总遗产税制规定遗产税及债务的清偿必须在财产分配给继承人之前。因此,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详细的遗产规划,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寿险死亡给付的大量现金办理信托,用于交纳税款、清偿债务或购买遗产中的实物资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