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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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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日0时起至2013年4月30日24时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认定陈某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进一步分析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大致有3种情况:1.早于合同成立时间,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2.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期间始发生,此种情况比较常见;3.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时间或者某个条件具备之时,如有的人身保险条款规定,“本合同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生效;但自被保险人通过体检合格,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绝对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严格区分了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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