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寿险死亡给付免征遗产税的条件。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指定受益人,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如果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民法继承之规定处理,同时并入遗产总额照章纳税。我国《保险法》第63条也有类似规定。美国内地税法(IRS)第2042条规定,寿险死亡给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列为遗产:一是指定受益人是遗产管理单位,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险人早逝;同时保险给付不是付给而是为死者遗产的利益;二是被保险人死亡时拥有保单所有权附带之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解约、转让保单、保单贷款等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寿险死亡给付可以规避上述条件,进而免征遗产税。
3遗产税将刺激寿险需求。可以预计,我国刚开征遗产税的时候,起征点会比较高,达到征税标准的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按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缴纳遗产税的可能只占死亡人口的1%至2%,但是中国有13亿人口,如果有1%的人需要缴纳遗产税,总人数就是1300万人,有这么多的有钱人可能成为准保户,将大大提高寿险需求。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达到缴纳遗产税的人会日益增多,目前达不到缴税标准的人也可能着手考虑,因为他可能今后会面对这一问题,谁也无法预测自己20年30年后的遗产会有多少。欧美国家的个人遗产规划将逐渐得到国人的认可,这必然会刺激人们对寿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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