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意义重大
建立《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推动健康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健康保险是《保险法》中列明的四大类保险业务之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国务院23号文件指出,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都给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健康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今年一季度,健康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51.4亿元,同比增长66.3%。2007年,保险业在10多个省份的100多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未来发展看,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据有关机构预测,到2015年健康保险费收入将可能达到1200多亿元。面对高速发展和潜力巨大的健康保险业务,必须有一套既符合实际需要,又体现一定前瞻性的统计制度为之服务。尤其是从去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对健康保险的核算管理变化较大。业务发展和制度变化迫切要求对现行有关健康保险的统计内容和统计方式进行全面的审视,迫切要求制定全面系统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对健康保险及相关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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