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首次规范了健康保险及其相关业务分类,将受托业务作为保险常规统计内容纳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险统计制度的框架体系由“只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向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与受托业务”转变,保险统计的内容更加全面。
二是首次对自营业务和受托业务的共用明细分类进行了统一,根据风险特点和数据性质,理顺了两类业务的数理关系。
三是首次在健康保险领域引入了疾病发生率等险因统计分析指标,为今后积累风险数据作了有益的探索。
四是首次统一了产险、寿险公司相同业务的数据标准,为意外保险统计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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