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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推动健康保险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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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8]25号),正式颁布《健康保险统计制度》。这次颁布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继《交强险统计制度》、《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养老保险统计制度》之后推出的又一项专项统计制度,也是保监会自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这项《制度》既是对现有保险统计制度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又是对现有保险统计制度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首次规范了健康保险及其相关业务分类,将受托业务作为保险常规统计内容纳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险统计制度的框架体系由“只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向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与受托业务”转变,保险统计的内容更加全面。

  二是首次对自营业务和受托业务的共用明细分类进行了统一,根据风险特点和数据性质,理顺了两类业务的数理关系。

  三是首次在健康保险领域引入了疾病发生率等险因统计分析指标,为今后积累风险数据作了有益的探索。

  四是首次统一了产险、寿险公司相同业务的数据标准,为意外保险统计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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