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5日,刘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保额2万元,年缴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现已缴纳4年,共计4032元。今年3月底,刘先生因为经济原因,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的标准,退还保费为2600元。刘先生不解,明明向保险全额支付了前期保险金额和滞纳金,保险代理人当初不是承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吗?要回答刘先生的疑惑,就需要从寿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谈起。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因为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累计后便形成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险人的必要费用(如制单费、运营费等管理费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故而,现金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者不丧失的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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