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黄骅法院依法受理了孙庆与泰康人寿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并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对于孙庆的说法,被告泰康人寿沧州公司并不认可。泰康人寿沧州公司表示,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已经将公司规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了孙庆,而作为被保险人的孙庆的女儿,在投保时患有多种疾病,孙庆却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向保险员说明,所以,保险公司方面认为,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孙庆不应获得赔偿。
采访中,办案法官介绍,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保险合同关系都没有提出异议,另外,被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需要如何的健康状况才能投保,所以,不能认定原告孙庆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另外,被告泰康人寿沧州公司提供的病历证明被保险人孙庆的女儿出生后曾患病住院治疗,但这不能证实孙庆女儿投保时的健康状况。相反,在投保单上,孙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女儿2005年出生后曾因病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在给女儿投保时,孙庆也提供了女儿的病历,但投保单上所列明的各类疾病与医院病历上所写明被保险人出生后的疾病名称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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