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黄骅法院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泰康人寿沧州公司给付原告孙庆保险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不过五万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院之所以在一审判决时没有支持原告请求赔偿100000元的主张,是因为依据《保险法》规定,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根据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所以,综合被告泰康人寿沧州公司的保险条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泰康人寿沧州公司赔付原告孙庆保险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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