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庹国柱坦言:“《农业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建立这种机制、选择什么方式和途径、建立几级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制度建立后如何操作和运转等。”
“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从两个维度来安排,一个是大灾风险分散手段或融资方式;另一个是风险分散或融资层级和规模。”庹国柱表示,从方式上,分散农险的大灾风险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发行专项债券、借款以及风险证券化等手段达成;从层级上,农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是单一或者多层级安排的制度。
庹国柱表示,省一级政府要担当本省大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组织责任,同时要适当承担省内政策性农险经营的大灾风险责任,从分散风险的手段和层级两个方面作出选择和安排。此外,在财政支持下,中央一级可以设立大灾风险准备基金,并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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