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多家航空公司、汽车客运站、轮船航运公司,它们已走在了市场营运的路上,可铁路的经营权依旧归属铁道部,作为中国唯一的政企合一的单位,其独特性已决定了它的特殊性。这个强制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管理,没有一个环节涉及到保险部门,由铁路部门为乘客强制代买“意外险”,剥夺了乘客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然而,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将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腰包为旅客买保险,如果因为它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仍就持有投保“意外险”的自主权。
从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实际情况看,铁路强制险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而且,强制保险与现行的多部法律存在冲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1951年开始施行的《铁路旅客以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足成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旅客支付的保费不同,均享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2万元的“同等对待”。
“这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可是要破解强制险的‘霸道行径’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铁路强制险关系着公众利益,而它的行为带有一定政府色彩。权限的争夺仍然是双方利益的最终底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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