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由《国寿安鑫两全保险》与《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组成。其中,《国寿安鑫两全保险》为主险,《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为附加险。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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