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同时规定,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仅如此,各地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各地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对于商业保险企业而言,《通知》一方面要求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地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同时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上述业内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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