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职业类别不合适
保险维权索赔咨询服务中心首席索赔师马福强介绍说,保险公司在制订保险合同时,可以按照职业分类来规定不同程度的赔偿金额。其原因在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引发意外伤害的概率不同,致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不同,发生意外伤害概率低,保险公司赔偿的风险就低。对于此类职业保险合同可以约定高比例的赔偿额,甚至足额赔偿。反之,发生意外伤害概率越高,赔偿额会越低。
但是,如本案那样,将“农民”当做一种职业来界定赔偿金支付比率,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农民”并未被作为一种职业来阐释。因而本案最终王某家属获得满意赔偿。
马福强表示,针对诸如类似于上述案例的判定,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判定结果,从而导致最终理赔金有所差异。市民遇到此种情况,最好能请律师或者保险索赔师帮忙,最好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保险行业的发展来看,职业类别的进一步细分,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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